住房公积金管理条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住房委员会,作为住 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op
·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出新规定
根据最新颁布的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09号文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本着方便广大职工、保障资金安全、确保专项使用的原则,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简化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凭单和证明材料,改变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划转方式。据了解,新规定不久将变成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为此,我们请权威机关介绍了简化手续的具体情况。
问:住房公积金支取凭单是如何简化的?
答:从10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支取凭单简化为:单位一次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5人以上的,经办人员可汇总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份(一式四联),并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明细表》一式4份,明细表内填写职工姓名、职工账号、支取原因、支取本金、支取利息、支取合计等内容,加盖单位财务章办理支取。
问:如果购买公有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是怎样简化的?
答:职工因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时,证明材料也予简化,可由本人提供购房款收据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也可由售房单位房管部门统一出具购买公房证明(附购房职工名单,须有经办人签字和房管部门章)办理支取。一次付清房价款的只能在付款日以后1年内一次性支取,分期付款与贷款的职工在付(还)款期内每年可支取1次。
问:如果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是怎样简化的?
答:也是相应简化了证明材料。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向银行提供购房发票复印件办理支取。而且,贷款购房的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向银行提供的支取证明材料由《借款合同》复印件改为《代扣还款委托书》复印件。未办理代扣还款的,仍可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
问:离退休职工如何支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因离退休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可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也可由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离退休证明(须有经办人签字和人事或劳资章)办理支取。
问:住房公积金的划转方式有哪些改变?
答:改变支取资金的划转方式。职工部分支取或销户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均直接划入建行公积金查询卡上的个人普通储蓄账户,职工可随时持卡到建行储蓄网点或ATM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现金。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支取手续时,只需携带经办人身份证、支取证明材料及支取申请书,不再携带职工本人身份证。手续办理完毕,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职工查收。
问:单位要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吗?
答:住房公积金开户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卡。职工个人应及时检查查询卡的使用是否正常,不能正常使用或丢失的,请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更换或补办查询卡。尚未办妥或丢失查询卡的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仍可按原规定选择现金或转账支取方式,同时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
问:已在去年底前付清购房款而且至今未动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何支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最新规定:1999年12月31日前已付清购房款且至今未动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过期将不予受理(贷款购房职工除外)。
问:单位是否能出具住房公积金超期支取证明?
答:单位可以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超期支取证明。但是,如若出具虚假的超期支取证明并造成违章支取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违章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外,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Top
·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余额
住房公积金对帐单是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上面记录了住房公积金的余额。通过查看对帐单,职工可以对自己拥有的住房公积金额心中有数。现在的情况是,公积金对帐单只发放到单位的手里,职工个人很少能拿到。很多人对自己究竟有多少住房公积金余额心里并不清楚。知道你交了多少公积金吗?
单位定期取对帐单
按国家规定,每年的6月30日为公积金存款结息日。截止到8月31日以前,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代理归集的银行要向汇交公积金的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对帐单。公积金的汇交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领取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对帐单。 上海市至今没有硬性规定,单位领取了对帐单后可以发放到个人手里,也可以不发放。
据悉,青岛市今年首次规定,必须把住房公积金结息对帐单发放到职工手里,方便职工了解情况。
职工可查询对帐单
职工有权了解自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情况,充分了解关于月纳额、何时支取过、现在的余额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信息,既有利于职工安排公积金贷款买房事宜,又可以监督单位是否为自己按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目前,有意查询余额的职工主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查询。一是,通过每年仅仅领取一次的公积金结息对帐单;二是,有些单位在银行为职工个人专门开立了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可以凭借银行发放的“储蓄卡”,如建行的“龙卡”查询余额。每年发放一次的结息对帐单很难满足职工随时查询的需要。用“龙卡”的查询方法,还是比较方便的。但是这种通过银行“储蓄卡”查询的方式还没有普及到每个单位。
余额查询卡方案将出台
对于那些既没有领到公积金对帐单又没有在银行开立专门帐户的职工来说,查询仍十分不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负责人表示,中心正在积极研究解决方案。一项发放“公积金余额查询卡”的方案正在筹划中。届时,每位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帐户的职工,都将领到一张“公积金余额查询卡”。这种IC卡式的余额查询卡可以通过帐户密码的输入,在指定的机器上随时查询帐户上的余额,也可以按照查询人的要求打印出来。这种系统的开发、运行虽然有一定难度,但有关人员透露,“公积金余额查询卡”有望在年内投入使用。此举将大大方便那些急于了解公积金余额的广大职工。
Top
·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 (实例)
在购房散户时代到来时,银行按揭与公积金贷款是大多数买房人首选的购房资金来源,于是经常遇到一些买房人询问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手续是否繁琐?日前,记者亲历了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整个过程,其实,公积金贷款较之以前在程序上又简化了许多,在半个月的时间内,记者顺利地办完了所有手续,希望这一过程能给购房人一些帮助。
第1步 首先签订预售合同
我在东四环附近某项目房产选定了一套总价30万元的商品房。开发商要求首付10%,于是相约次日带齐钱和其他有关材料签合同。回家后和家人商量好用公积金贷款27万20年。
6月16日(星期五)带着三万块钱和身份证、户口本前去开发商处。首先研读了《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双方签字后,交三万块钱换来一张预付房款发票,身份证和户口本由售楼小姐复印并留下复印件。《预售契约》共四套,分两正两副,因为都要留下由开发商去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预售登记。所以先给了我一套复印件,约好下次来时就可以拿去一套做完预售登记的正本了。临去的时候忽然想起报纸上曾经看过一篇关于买房上保险的文章,就问售楼小姐开发商是否给我做担保,售楼小姐出去请示了一下经理,不一会儿回来说可以,我于是满意而去。
第2步 公积金贷款需要担保
6月19日(星期一)一大早就给单位负责公积金的同事打了个电话,得知我们单位的公积金贷款必须到位于方庄芳城园三区18号楼的上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部去办,同事还提醒我这段时间身份证和户口本最好随时带在身上,并且多复印几份,以备不时之需,我听后点头照办。
下午寻到了公积金中心,先领了四份《借款申请表》和两份《收入及公积金交存证明》,然后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审核了我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预售契约》,问我有没有担保,我说开发商答应给我做担保,工作人员指出口说无凭,必须得找开发商写一个书面的担保证明。我一想也对,于是返回开发商处,还好负责人在,预售登记也做完了,他就给我写了一个证明,大概意思就是开发商愿意给我做担保。然后盖上了开发商的章。他把《证明》和一套《预售契约》的正本原件给我,还另外给了我一堆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审计过的会计报表、连续两年的年报和近期的月报表,说是银行审核需要,就省得再跑一回了。回家后仔细研究了《借款申请表》和《收入及公积金交存证明》,把能填的先填上了。
第3步 公积金贷款要办抵押评估
6月20日(星期二)上午我找到单位同事,询问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帐号,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编号、我的上月末交存公积金余额以及我的月公积金交存额等相关材料,补填在了那两份表上,然后拿着其中的《收入及公积金交存证明》去人事处盖了章。
下午带着填好并盖完章的两份表以及前天开发商开的担保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本、《预售契约》来到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完毕,给我开了一份《抵押物评估通知单》,让我到隔壁仅6步之遥的康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去办评估。进了康正,评估员留下了《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并指导我现场填了一张《评估调查表》,然后留存了《预售契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通知我6月27日带2500块钱来取结果。
第4步 去银行办理借款
6月27日(星期二)上午去康正交了钱取了一式三份评估报告,再拿上身份证、户口本、《借款申请表》、《收入及公积金交存证明》、《担保意向证明》、《预售契约》原件等相关材料转身回到公积金中心接受复审。工作人员复审合格后把材料退还给我,另外给我开了一张《调查通知单》,然后指定我去旁边的工商银行方庄支行住房业务科办贷款,两分钟后我就已经出现在银行里了。住房业务科的同志热情地接待了我,我把所需的材料(计有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两份;《预售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评估报告》原件两份;《借款申请表》四份;《收入及公积金交存证明》两份;《调查通知单》一份)连同当初开发商给我的一堆年报、月报一古脑儿地交给了业务科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很快就看完材料并给了我五份《收押合同》、五份《借款合同》和两份《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并指定我到楼上的分理处开一个活期存折。
下午先把所有的《借款合同》和《收押合同》填好然后找开发商盖章,接着开了一个活期存折并把存折帐号填在《委托转帐还款授权书》及《借款合同》上,然后下到住房业务科把《收押合同》、《借款合同》和《委托转帐还款授权书》一并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让我回去等通知,说很快就可以放款了。
6月30日(星期五)上午接到银行电话,通知款已经放了,让我一个月后选一个星期四去银行取合同,并提醒我别忘了往存折里存足够的钱,银行每月定期转走。
第5步 办完所有手续别忘了拿正式合同
7月3日(星期一)上午赶到开发商处,他确认银行已经把钱划入了他的帐号。我把当初他给我开的三万元预付房款的发票给他,他给我开了一张总房款的房屋买卖发票。最后的“战利品”应该是:《收押合同》一份、《借款合同》一份、《借款申请表》一份(以上材料一个月后去银行取走)、《 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正本原件一套、正式的房屋买卖发票一套。公积金贷款就此基本搞定,就等拿钥匙了。
怎么样,挺简单的吧,很多事情看似麻烦,其实真做起来还是很顺畅的。需要说明的有几点:①您的档案如在人才交流中心,那么文中的《收入及公积金交存证明》除了要盖人事部门的章,还要盖人才交流中心的章。②您买的要是经济适用房,那就更简单了,都不用做评估,公积金中心直接给您开出《调查通知单》奔银行就行了。③您的开发商要是不给您做担保,甚至您找不到任何担保单位,您就还得去保险公司买一份财产险,保险公司在公积金中心设有代理点,所以也不费事。 以上过程但愿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想办公积金贷款,不妨沿着“故事”的情节逐步“发展”,我这个“讲故事”的人也就满足了。
Top
·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